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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 | 2023年05月13日 14:25:01

为规范全省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

1.编制规划方案。2023年底前,各市、县(市、区)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或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就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做好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动源头减量

2.压实减量责任。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负责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处理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3.明确减量要求。落实《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建设单位应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土方就地回填;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拆除工程原则上要做到即拆即运,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到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排放量控制在200-300吨/万平方米以下。(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实行备案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023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联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已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同步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强化分类管理

5.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拆除垃圾,按照可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和回填消纳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鼓励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项目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招标。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鼓励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严控运输调配

8.严格运输监管。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全面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已建成智能监管平台的实行电子联单。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

原文链接: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2/11/28/art_103756_10318198.html?xxgkhide=1


编辑: 数字建安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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