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原文链接: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12/6/art_103753_10300076.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