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财政评审或审计意见做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将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人员和建筑工人信息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未经实名登记不得进入现场作业。监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实名制信息化登记工作,并对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租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二)向省信息化监管平台提供虚假工程业绩、信用等信息;
(三)利用照片、指纹膜等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实名制考勤 或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虚假实名制考勤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