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点击文件可查看全文省份文件名称(文号)江苏《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浙江《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广东《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四川《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山东《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福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河南《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湖南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北京《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安徽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篇正文部分)《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江西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重庆《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陕西《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云南《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广西《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河北《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山西《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天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辽宁《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新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甘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吉林《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黑龙江《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内蒙古《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宁夏《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青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海南《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西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